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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5-00075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05日
标  题 《西峡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发文字号 西政办〔2025〕15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5日

《西峡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西峡县消防救援局 时间:2025-06-05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峡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

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西峡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65

 

 

西峡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25〕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和战斗力标准,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不断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确保高质量建设现代化西峡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树立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化发展思维,统筹国家、地方消防救援力量发展,坚持需求牵引、协调发展,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强化政策支持和综合保障,巩固城乡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构建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合力、统一管理、综合保障”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职业化方向。充分发挥职业优势,培养职业精神,倡导职业荣誉,建立完善适应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特点的职业化管理教育机制,全面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薪酬待遇体系,落实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保障,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强化职业健康保障,不断提升职业化建设水平。

(三)坚持战斗力标准。围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要,以履行岗位职责、提升业务素质为核心,建立完善适应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特点的专业化执勤、训练、考核等管理体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坚持“拓展职能、防消联勤、一专多能”,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升灭火救援战斗力和综合应急救援效能。

三、总体目标

全县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取得明显成效,队站布局更加合理,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综合保障更加有力,救援能力显著提高,逐步完成全县已有队站提档升级,逐步解决全县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缺口。基本实现城乡消防安全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起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特色消防救援力量体系。

四、工作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明确目标责任。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5年6月1日至210月31日)。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推广建设工作做法,全面推开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提档升级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工作,采取强力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验收评定阶段(202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2025年11月底前,建设完成提档升级达标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由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评定合格后,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全面验收评定,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局备案。志愿消防队验收由县消防救援局组织。

(四)评估纳管阶段(2026年1月1日—长期)。经市消防救援局评估后符合纳管条件的,可以交由县消防救援局管理。

五、工作任务

县消防救援局统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科学合理确定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等,统筹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进一步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县委编办负责落实编制等相关事宜;县发改委负责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统筹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工作;县人社局负责指导人员招录和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确保其建设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聘、管理训练和指挥调度等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一)队伍建设

1.建队任务。2025年5月底前,加强城市建成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健全乡镇灭火救援力量体系,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或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要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建队验收。全县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基础建设完成后,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提档升级。进行提档升级的专职消防队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专职消防队,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由县消防救援局上报征求市消防救援局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局备案。(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教育管理

3.队伍属性。县委编办要明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属性,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交由县消防救援局管理的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消防救援局)

4.人员身份。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消防救援部门统一制发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管理主体。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县城建成区内的专职消防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管理,经市消防救援局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管理。(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人员招录。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编制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提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对交由消防救援局管理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市消防救援人员招录办法实施人员招录。招录专职消防员,应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由县消防救援局按照市级实施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培训晋级。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入职培训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晋级培训和等级晋升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局按照市级实施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日常管理。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要求,从严加强日常管理。县消防救援局按照上级消防救援部门规定,开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要将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等荣誉评选。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涉及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政策,参照市有关政策实施。(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委宣传部、县妇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人员退出。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专职消防员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各乡镇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各乡镇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执勤训练

11.执勤备战。县消防救援局根据辖区内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专职消防队严格落实24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建立完善的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灭火救援等工作机制,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业务训练。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立足现有训练设施、装备及辖区火灾特点,明确组训施训方式,确定训练科目和内容,适时开展训练演练、考核比武、防消联勤等活动。定期组织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积极组织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县消防救援局联动的接处警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配备相应通信设备,建立音视频会议系统,保障通讯顺畅,接到县消防救援局出动命令或群众报警后,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按照信息报送规定,向县消防救援局报送警情信息,严禁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

(四)综合保障

14.预算经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乡镇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对交由县消防救援局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要将其纳入县消防救援局预算予以保障,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县消防救援局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县消防救援局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交由消防救援局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资产按规定做好交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5.薪酬待遇。要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16.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各管理单位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7.职业保障。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入职2年以上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局、县卫健委、县税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伤亡抚恤。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消防员,可申请公益性基金给予经济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局)

19.车辆交通保障。悬挂由国家消防救援局颁发的应急牌照的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营房设施、救援装备、经费待遇等具体问题,主动强化协调配合,积极争取资金、政策、资源等方面的帮助支持。

(二)压实目标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研究谋划配套方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2025年年底,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完成提档升级,达到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

(三)加强考核督导。各责任单位要建立目标任务落实台账,强化任务落实。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发挥好协调督导作用,适时开展对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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