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025-00044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01月23日 |
标 题 | 西峡县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 ||
发文字号 | 西政办〔2025〕2号 | 发布时间 | 2025年01月23日 |
西峡县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西峡县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月23日
西峡县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豫发〔2021〕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县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国及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盯全县特殊困难兜底保障群体,通过采取集中托养、集中康养兜底保障模式,实现“托养一个人,解放一家人,幸福一群人”的目标,进一步提升西峡县特殊困难群体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乡镇(街道)主体、村(社区)落实。按照乡镇(街道)负总责,村(社区)抓落实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因户因人研判,灵活选择兜底保障模式,实现应兜尽兜。
(二)坚持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
资金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统筹指导作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明确政府、家庭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齐参与的兜底保障工作格局。
(三)坚持整合资源、强化保障。充分整合民政、财政、
卫健、医保、农业农村、残联、公安等部门资源,引导发动社会公益组织、爱心人士参与兜底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为兜底保障工作凝聚强大合力,确保兜底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四)坚持依法合规、确保安全。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工作要在现有政策法规框架内开展,对象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筹集使用等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兜底保障安全有序开展。
三、保障对象及模式
(一) 集中托养模式。针对脱贫户、监测户、低保对象中的重病患者(病情稳定)、重度肢体残疾人员、重度视力残疾人员和重度智力障碍患者,充分利用公办或民办养老机构的优质护理资源集中托养,使其得到更好的照料看护。入住对象由低保转为特困后,乡镇无法照料的,可继续入住托养机构。
(二) 集中康养模式。针对脱贫户、监测户、低保对象、集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重度一级、重度二级精神病患者及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利用精神病医养中心进行集中康养,充分整合医疗与医保政策资源,深入开展医养结合。
四、保障内容
通过不同形式的托养确保托养对象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养护、医疗康复有保障,达到“两不愁、三保障”标准,实现高质量兜底。
(一)饮食: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每周制定食谱,注意营养,合理配餐。遇服务对象生日、身体不适等可加做特殊餐,遇节假日可伙食改善。要注意服务对象的吞咽能力、身体特点,避免噎食。配置符合服务对象的无障碍措施餐具消毒设施,餐具做到每餐消毒。
(二)起居:居室悬挂托养对象标识牌,注明其基本情况、入院时间、身体状况。按时打扫居室卫生,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目测无灰尘,空气无异味。每周定期组织洗澡、换洗衣服,2至3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等。室内应配备冷暖设备。
(三)衣被:一年四季提供换季衣服,确保衣着干净整洁,每年提供一床新棉被。
(四)健康护理:及时理发、洗脚、剪指甲等,确保托养对象容貌整洁。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建立病历档案,指定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对慢性疾病者定期发药、指导用药,测量血压、血糖,进行康复锻炼及室外运动等。
(五)病医:托养对象患病应给予及时治疗,需陪同就诊时要注意途中安全,就医后及时向托养对象送养人或监护人(相关人员)反馈就诊情况。
五、保障举措
(一)依法依规遴选机构。县民政部门牵头,县财政、卫健、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参与,对服务特殊困难群体的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政策开展招投标,招标服务期限1年,结束后按照上级最新政策调整。
(二)统筹整合政策资金。参照《河南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规定,在原有整合入住集中特困对象生活费和护理费的基础上,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予以整合。同时将入住人员享受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资金、政法委重度精神病人“有奖监护资金”等行政给付性政策资金纳入整合范围,财政每月差额补贴。托养对象精神病发作住院期间,享受国家医保政策,按其实际托养天数核算费用。托养对象非精神类住院医疗费用由县医保局按原渠道兜底保障。
(三)明确托养资金比例。托养资金由县、乡镇(街道)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县财政承担50%,乡镇(街道)财政承担50%。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按月拨付,乡镇(街道)财政负担部分由县财政局统一划扣。
六、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切实履行主体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集中兜底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托养对象,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并由乡镇(街道)、本人或监护人、机构三方签订入住托养协议。
(二)县民政局: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符合条件托养对象入住,督导与中标机构签订集中托养协议。对托养对象每月逐一核查人数,查阅请假记录,进行人员比对,核算费用后报县财政局拨付资金。监督托养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托养对象生活照料、居住环境、康复护理符合托养标准要求。
(三)县农业农村局:澄清脱贫户及监测户底子,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指导推动各相关部门落实行业政策。
(四)县卫健委:全面采集精神障碍患者的详细信息和相关资料,组织市、县两级专家进行年度病情综合评估鉴定。对托养对象中的慢性病患者做好门诊慢性病鉴定和慢性病卡发放工作。督促落实《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实施意见》(豫综办〔2017〕62号)、宛政办〔2017〕63号、西政办〔2017〕12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严格审批把关入住对象。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医养中心和各精神病专科医院医养中心工作的监管。
(五)县残联:对托养对象持有的残疾人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核查、变更、注销。
(六)县财政局:根据不同类型的兜底保障方式,按月拨付托养资金。
(七)县医保局:对住院治疗的托养对象,在享受各项医保、救助政策后无力承担的剩余住院医疗费用,按原渠道兜底保障。
(八)县公安局:推动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实,严格有奖监护事实认定;协助有关监护人、部门做好患者送治工作;及时处置肇事肇祸突发事件,依法将实施暴力行为、制造恶性(案)事件患者送治或采取保护性强制措施。
(九)县委政法委:按照中央综治办等六部委《关于实施以奖代补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要求,落实重度精神病人“有奖监护”政策,加强对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
七、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工作,用足用活各类民生政策,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 广泛宣传发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工作的政策标准、工作原则、保障办法等,做到“应兜尽兜、不落一人”。
(三) 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以及县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兜底对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适当形式公示兜底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和查处贪污、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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