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024-00024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22日 |
标 题 | 西峡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
发文字号 | 西政办【2024】33号 | 发布时间 | 2024年10月22日 |
西峡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峡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西峡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22日
西峡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全面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四乱”违法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水利基础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豫水河〔2021〕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峡县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非防洪工程项目。
(一)河道(水库)管理范围:西峡县境内鹳河、淇河、丁河、蛇尾河等40条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石门、重阳、七峪等64座水库以政府划界公示成果为准,其他未划界河道以该段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防洪水位为准。
(二)涉河建设项目:西峡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各类水环境整治、生态修复、非防洪工程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 西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含水库)管理工作,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空间规划、环评等方面负责把关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 涉河建设项目在开展选址、可研、设计等前期工作阶段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防洪评价报告,主要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占用河湖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以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补救措施;
(五)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协议。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将水行政许可决定通知至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放准予许可决定书。建设单位在取得水行政准予许可决定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 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当包括施工占用河湖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
第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开工放线进行技术交底时,建设单位应主动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坐标放线,不得擅自改变构筑物的位置和界限。
第八条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如发现未按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河湖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涉河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产生砂石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砂石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开展涉砂作业。
第十一条 涉砂项目开工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复的河道砂石处置方案,参照许可采砂的有关规定,设立公示、警示牌,明确现场管理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和砂石综合利用的监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峡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24]2号)同时废止。
政策联系电话:0377-69662252
政策解读:1.西峡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