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西峡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西峡县水利局 时间:2024-10-22

日前,西峡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西峡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有关背景

为加强河道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全面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四乱”违法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水利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豫水河20213号)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西峡县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非防洪工程项目

 (一)河道(水库)管理范围:西峡县境内老灌河、淇河、丁河、蛇尾河40条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石门、重阳、七峪等64座水库以政府划界公示成果为准,其他未划界河道的以该段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防洪水位为准。

(二)涉河建设项目:西峡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各类水环境整治、生态修复、非防洪工程公共设施等。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含水库)管理工作,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空间规划、环评等方面负责把关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政策要求

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申请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将水行政许可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放准予许可决定书。建设单位在取得水行政准予许可决定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