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XZF-4113232023010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08月30日 |
标 题 |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峡县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西政办〔2023〕36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08月30日 |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峡县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西峡县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30日
西峡县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南阳视察调研时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县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22〕113号)文件要求,结合西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合作社)主体、药农参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法,对中药材企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进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县域内中药材企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对建立“双绑机制”的村级合作社、龙头企业优先支持。
第四条 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发展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植业,发展品种为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适地适生药材(优先支持山茱萸、连翘、黄精、柴胡、曲茎石斛),延伸支持中药材初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中药农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
第五条 扶持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合作社)具有注册的营业执照及承租土地协议,从事中药材产业2年以上。
2.种植基地集中连片(50亩以上),水、电、路等配套设施比较完善,配备1—2名技术人员。
3.规范使用化肥、农药,良种率达到90%以上,苗木成活率在90%以上,种植密度符合相应的中药材种植技术要求。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对企业及合作社在拉长中药材产业链新上项目(厂房、设备、设施等物化资产)方面给予补助,投资1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验收后给予5万元补助;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后给予10万元补助。对于引进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扶持奖励。
第七条 新发展50亩以上连片中药材生产基地(已享受其他项目扶持的除外),木本中药材每亩给予300元扶持;草本中药材每亩给予200元扶持,实施林药、果药等套种间作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八条 乡镇、村或中药材企业(合作社)新创建并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医药方面荣誉的(需政府部门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四章 组织验收
第九条 验收时间。新上中药材产业链项目在完工投产后,草本中药材在定植3个月后,木本药材在定植6个月后。
第十条 申请登记。新上项目中药材产业链项目、中药材种植企业(合作社)和大户向所在乡镇提出扶持申请,并填写扶持申请表,由乡镇政府、所在村委会初审签章报县中医药发展服务中心登记。
创建品牌需将获奖文件原件、证书及奖牌提交县中医药发展服务中心初审,报分管县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组织验收。根据乡镇申请汇总资料,由县中医药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工信局、所属乡镇等相关单位人员联合组成验收组适时进行。
第十二条 认定和资金拨付。验收合格的单位及个人由县中医药发展服务中心统一上报县分管领导核准后,县财政局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中药材产业链项目仅限新上项目;中药材种植基地仅限当年新发展,享受其他政策的不重复扶持。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从县中药材产业发展资金中解决(以西发〔2022〕20号文件为准),当年奖补资金不足的从下年资金中优先解决。
第十五条 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套取中药材补贴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县中医药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印发
该文件于2023年8月30日发布,现行有效。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峡县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峡县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峡县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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