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XZF-4113232022014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31日 |
标 题 |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各类证明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西政办〔2022〕43号 | 发布时间 | 2022年12月31日 |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各类证明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做好我县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经排查,共梳理出县级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10项,县级部门依法保留实施的证明事项39项,乡镇街道保留的证明事项6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证明。
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增设或调整要求其他单位开具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对保留的证明,要规范名称、设定依据,明确用途,形成办事指南,让办事群众一目了然。
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要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根据实际,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部门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自行查证、查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接受征询的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后及时予以回复。
对群众在我县以外办事而需我县出具证明事项的,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除依托西峡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取消的县级证明清单和保留的县级证明清单外,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还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群众知晓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在保留的县级证明清单外索要证明、擅自增加证明事项、违规设定证明事项、逾期回复征询等行为,县政府将予以严肃查处。
该文件于2022年12月31日公布,现行有效。
西政办〔2022〕43号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各类证明事项的通知.pdf
附:《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各类证明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各类证明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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