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6〕33号
西峡县耀星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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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五里桥镇稻田沟村稻田沟组135号
法定代表人:陈定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情况下,擅自在西峡县五里桥镇稻田沟村进行渔业养殖项目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于2026年5月7日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企业主体的合法性;于5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的的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渔业养殖项目建设的现场图片、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违法事实;五里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农业用地备案证明、现场勘察示意图、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6〕15号),责令你单位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025年5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7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6〕2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的相关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A1首要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内容:未备案,裁量等级:3;B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B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B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天以上,裁量等级:5;B4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因渔业养殖不涉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故该裁量未选择,不予裁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5, 1],处罚金额(X):16750,代入公式:16750 = 0 + ( 50000 - 0 ) × [ ( 3 / 5 )² + ( 1² + 2² + 5² + 1² ) / ( 5² × 4 ) ] ×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67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楼F06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楼F1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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