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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6〕32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6-07-31

王成立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河南省西峡县回车镇古庄河村金营组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52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养殖污水倾倒在无“三防”措施的土坑里排入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525日取得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性;525日取得的养殖废水倾倒在无“三防”措施土坑内的照片、525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2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用以证明违法事实;现场勘察示意图、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62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618号),责令你立即处置倾倒的养殖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20266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倾倒的养殖污水已清理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2026624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621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6800,代入公式:6800 = 5000 + ( 50000 - 5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因个人未选企业规模,管理类别未选择,不上规模无需办理。最终裁量金额:6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F06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F1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7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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