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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水罚决字〔2026〕第12号

来源:西峡县水利局 时间:2026-07-23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个人姓名:  王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2319*******201537           住址: 西峡县五里桥镇*****南院组999号       

本机关于 2026  7    7 日对 你擅自在河道内淘金  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6年6月9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蛇尾河双龙镇河南村段河道内淘金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一般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的违法行属于  一般 

根据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五十至一千元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肆佰元。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 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5827408868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西峡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西峡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202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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