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6〕31号
西峡县发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323MA44J9073M
地址:西峡县回车镇古庄河村长岭组
法定代表人:陈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养殖废水倾倒在无“三防”措施的土坑里排入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于2026年5月7日取得西峡县发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性;5月7日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法定代表人确认,用以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性;5月7日取得合作社现场违法照片、5月7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经受委托人确认,用以证明违法事实;5月7日取得合作社员工花名册,经受委托人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规模;现场勘察示意图、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6〕1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处置倾倒的养殖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2026年5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倾倒的养殖污水已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026年6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6〕2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6800,代入公式:6800 = 5000 + ( 50000 - 5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该合作社管理类别未选择,不上规模,无需办理。最终裁量金额:6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楼F06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楼F1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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