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 西 )水罚决字〔 2026 〕第 8 号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个人姓名: 樊*玉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2319******2009X 住址: 西峡县饮食服务中心*****
本机关于 2026 年 6 月 28 日对 你擅自在河道内淘金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6年6月28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灌河五里桥镇稻田沟村段河道内淘金。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第一款: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严重 。
根据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五十至一千元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柒佰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5827408868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西峡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西峡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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