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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6〕29号

来源: 时间:2026-07-17

南阳市富城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CLX38M7Q

地址:西峡县五里桥镇白河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5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3月初,你单位在厂区东北方向擅自开设排污口,用于排放冲罐洗车产生的废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528日取得的南阳市富城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性;528日取得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性;2026528日现场检查时通过私设排污口排污的图片及视频影像、20265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记录、6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经企业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违法事实;企业员工花名册、用以证明企业规模;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6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6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封堵私自设置的排污口;20266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擅自开设的排污口已封堵。

20266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62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投入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水排放量,内容:10吨以上100吨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 1, 1, 1, 1],处罚金额(X)38933;代入公式:38933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 [ ( 3 / 5 )² + ( 3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38933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叁万捌仟玖佰叁拾叁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00582740 8868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F06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F1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7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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