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水罚决字〔2026〕第5号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个人姓名: 王*营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2319*****162011 住址: 河南省西峡县五里桥镇******20号
本机关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对 你擅自在河道内非法采砂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6年6月10日,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西峡县老鹳河南站桥下河道内采砂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在我局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西峡县水利局责任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西)水罚责停(2026)第5号、《西峡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西)水罚责改(2026)第5号后,你停止了违法行为,采取了补救措施,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违法行为: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河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
(账号:0000005827408868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西峡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西峡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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