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323环罚决字〔2026〕28号
庞国献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西峡县丁河镇北峪村上南坪组3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未经处置的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于2026年4月14日取得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性;4月14日制作的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时粪便、污水外排的影像图片、4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经经营者确认,用以证明违法事实;4月14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20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6〕14号),责令你对养殖场的污水排放口进行封堵修砌,确保粪便、污水不外排。
2026年4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经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4月24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6〕19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现场取证情况,裁量如下:A1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B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B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B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B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规能区规划;裁量等级:1;B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B6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因属于个体经营者,企业规模、管理类别未选择,不予裁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处罚金额(X):6800,代入公式:6800=5000+(50000-5000)×[(1/5)²+(1²+1²+1²+1²+1²+1²)/(5²×6)]×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楼F06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楼F1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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