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水罚决字〔2026〕第9号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
☑个人姓名: 欧**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92319******4812
住址: 河南省西峡县军马河乡********8号
本机关于2026年6 月1日对欧**河道淘金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6年6月1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西峡县军马河乡大河岗村***河道内淘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七)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人民币四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河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5827408868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 年 6 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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