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6〕25号
西峡县金阳光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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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阳市西峡县和赢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袁国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内窥镜对你单位车牌号为豫RLP959的重型天然气货运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辆三元催化装置存在人为破坏。2026年4月2日,对该车辆尾气处理系统进行现场切割检查,经切割后发现无三元催化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年3月30日取得的西峡县金阳光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复印件,用以证明违法企业主体合法性;豫RLP959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该车辆近三个月行车轨迹证明材料,用以证明该车辆为在用车辆;3月30日利用内窥镜检查发现豫RLP959重型天然气货运车辆尾气处理系统三元催化装置存在人为破坏的影像和照片,4月2日切割后无三元催化器的现场照片两张,车身信息照片一张,经法定代表人确认,用以证明违法事实;企业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6〕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修复加装尾气处理系统三元催化装置,并保证尾气处理系统三元催化装置正常使用。
2026年4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4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6〕1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所有人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车辆行车轨迹,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机动车所有人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楼F06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楼F1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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