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水罚决字〔2026〕第 7 号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
☑个人姓名: 宋***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33019*******1527
住址: 西峡县城关镇**3号
本机关于2026年4月30日对你擅自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6年4月22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西峡县鹳河双龙镇寨岗村傅家坪段河道内采砂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 《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
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五千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5827408868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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