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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6-00040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西峡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19日
标  题 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撂荒毁青和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的通告 文件编号 XXZF-4113232023003
发文字号 西政通〔2023〕1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19日

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撂荒毁青和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的通告

来源:西峡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5-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有效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生产,稳定粮食产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方撂荒承包地,发包方(村民小组)督促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对承包地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后仍不履行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农户、农业企业等采取代耕代种形式复耕,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对已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耕地,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含2年)的,可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收回承包权。

四、对撂荒1年以上(包含1年)的耕地,暂停发放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五、按照“谁复耕、谁受益”的原则,利用撂荒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种植者可享受粮食生产补贴政策。

六、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玉米、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耕地认定标准的非粮食作物,采取粮食作物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七、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现状为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相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八、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强行毁麦毁田占地建设、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任何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未批先建。对于已批土地上农作物接近成熟的,即使用地手续齐全、补偿安置到位,也要等农作物收获后才能实施占用。

九、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十、坚决遏制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行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拒不改正的,按照占地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处以1000/平方米罚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耕地10亩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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