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323环罚决字〔2026〕21号
河南恒立龙成重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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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回车镇花园村312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王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焊接工序未使用焊烟收集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年1月9日取得河南恒立龙成重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性;1月9日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法定代表人确认,用以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性;1月9日取得企业现场违法照片、1月9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月12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用以证明违法事实;1月9日通过天眼查查询结果,用以证明企业规模;现场勘察示意图、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6〕4号),责令你单位对现有焊烟净化器进行维护,并购置新的设备,对操作工人加强培训,确保焊烟有效收集。
2026年2月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3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6〕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3, 1, 3, 1, 1, 1, 1],处罚金额(X):38000,代入公式:380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3² + 3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38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叁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楼F06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楼F1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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