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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6〕20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6-04-01

西峡县龙兴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9MTELN1K

地址:西峡县丹水镇卓沟村卓营组340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3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牲畜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处置,造成畜禽粪污流失,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35日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性;20263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污染的图片,经企业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违法事实;现场勘察示意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所属乡镇出具的非禁养区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3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6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20263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3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6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粪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3的有关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裁量如下:A1首要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非禁养区,裁量等级:1B1裁量因素:养殖规模,内容:年出栏生猪1000以上1500头以下,裁量等级:3B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B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B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B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B6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B7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2, 1, 1, 1, 1],处罚金额(X)7143,代入公式: 0 + ( 100000- 0 ) × [ ( 1 / 5 )² + ( 3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5² × 7 ) ] × 50%=7143;,最终裁量金额:7143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粪污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柒仟壹佰肆拾叁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F06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F1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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