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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6〕18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6-03-26

西峡县金鑫田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3X61C392

地址:西峡县五里桥镇郝岗村工业大道北段9

法定代表人:程玉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1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南阳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于20261218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熔炼工序应停止生产。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熔炼工序两台0.75t中频炉正在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125日取得西峡县金鑫田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性;2026125日现场检查时熔炼工序正在生产的图片和影像、20261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记录、1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经企业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违法事实;企业员工工资花名册、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证明,用以证明企业规模;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的文件、现场勘查示意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1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66号),责令你单位熔炼工序立即停产,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位。20261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2026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6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南阳市生态环境系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一)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序号 6 号的相关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A1 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及时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裁量等级:3B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B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B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B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B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B6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2, 1, 1, 1],处罚金额(X)18800,代入公式:18800 = 10000 + ( 50000 - 10000 ) × [ ( 3 / 5 )² + ( 1² + 2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8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F06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F1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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