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6〕13号
西峡县贺强矿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72169607W
地址:西峡县西坪镇豫边村
法定代表人:赵金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 2025 年 12 月 20 日国家生态环境保部推送问题线索并经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1日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在2025年12月1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调取2025年15日-18日的用电量分别是:551.2、648.8、504.8、632.8度电,共用电是:2337.6度电,橙色预警管控折算日平均值:292.2度电。
通过上面数据比对你单位管控期间的生产状况及用电情况,应判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平均值超 10.74%。17日用电504.8度,18日用电632.8度,对比前日用电超128度,对比前日用电量增长24.8%,经查证,你单位未落实限产、限电等橙色预警管控措施,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于2025年12月21日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企业主体的合法性;2025年12月21日制作的的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取得的未落实重污染橙色预警管控期间的生产状况及用电记录、12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违法事实;12月21日取得的企业员工工资化名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规模;2026年1月9日取得的信用中国公共信用信息,用以证明企业近两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行为;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证明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6〕2号),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12月21日立即进行限产、限电,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2026年1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1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6〕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南阳市生态环境系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参照《南阳市生态环境系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一)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序号6的相关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裁量如下:A1 首要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内容:未及时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裁量等级:3;B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B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B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B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B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B6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18000 =10000+(50000-10000)×
[(3/5)²+(1²+1²+1²+1²+1²+1²)/(5²×6)]×50%;最终裁量金额:1800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楼F06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楼F1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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