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6〕9号
许文鲍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址:安徽省枞阳县会宫镇光裕村新屋组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在西峡县白羽商城建筑工地正在使用的一台未悬挂机动车排放信息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铲车)有冒黑烟情况,9日下午执法人员联系三方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公司对该车辆进行了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尾气排放不达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年12月9日取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许文鲍的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性;12月9日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照片,现场检验的照片、视频、检验报告和12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用以证明违法事实;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5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5〕25号),责令你立即对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处置,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2025年12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2月29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5〕21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正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楼F06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楼F1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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