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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6〕8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6-01-20

杨国锋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址:西峡县回车镇古庄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1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正在使用的一台牌照为3-GR19164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尾气没有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1127日取得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性;20251127日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照片、现场检验的照片、视频、检验报告和11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用以证明违法事实;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23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517号),责令你立即对牌照为3-GR191642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确保尾气达标排放后方可使用。

20251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对牌照为3-GR19164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维护保养,并经复查检验尾气排放已达标。

 20251216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515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F06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F1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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