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6〕6号
西峡县金华车身专项修理部
经营者:江金华
身份证号码:******************
地址:西峡县回车镇老庙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维修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维修部员工正在对老旧半挂车车斗进行维修、喷漆,在维修过程中喷漆房密闭不严,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于2025年11月28日取得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性;2025年11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1月27日取得的现场照片和11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经经营者确认,用以证明违法事实;地址确认书、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出具的近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3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5〕16号),责令你立即对喷漆房进行全密闭喷漆作业并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2025年12月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2月24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5〕17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二)有关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代入公式:2720 = 2000 + ( 20000 - 2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2720,最终裁量金额:27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仟柒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楼F02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楼F13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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