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6〕7号
西峡县永祥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323MA45NFLY78
地址:西峡县双龙镇山涧沟村碾道组磨沟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将未经无害化处置的畜禽粪便倾倒在双龙镇山涧沟村碾道组河沟边田地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于2025年12月12日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企业主体的合法性;2025年12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现场检查时畜禽粪便倾倒违法行为的照片共2张,经企业确认,用以证明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2日取得的企业员工人数及年营业额证明1份共1页、经企业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规模;2025年12月12日取得企业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12月15日取得信用中国证明企业近两年无环境违法记录1份共5页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5〕27号),责令你单位妥善处置倾倒的畜禽粪便,做好无害化处置。
2025年12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对倾倒的畜禽粪便已进行无害化处置,现场无粪便堆存。
2025年12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5〕2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二)有关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375;代入公式:2375 = 0 + ( 50000 - 0 ) ×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375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银
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楼F06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楼F1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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