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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6〕2号

来源: 时间:2026-01-19

武老三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址:西峡县米坪镇赶仗沟村武庄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2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将未经无害化处置的畜禽粪便倾倒在无“三防”措施的河沟边草丛。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129日取得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性;129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129日取得畜禽粪便倾倒照片、1210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用以证明违法事实;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215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526号),责令你对倾倒的粪便,立即采取无公害化处理。202512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对倾倒的粪便,进行了无公害化处理。

20251229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52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2, 1, 1],处罚金额(X)2500,代入公式:2500 = 0 + ( 50000 - 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因个人,企业规模、管理类别未选择。最终裁量金额:25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F0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F1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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