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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车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豫西回)罚决字〔2025〕第002号)

来源: 时间:2026-01-12

回车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豫西回罚决字〔2025〕第002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个人姓名:***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址:西峡县回车镇******

机关于2025115日对***在******超出宅基地批准面积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5年9月—11月*********超出回车镇人民政府批准的20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建设院墙及地坪。2025年12月11日西峡县回车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西峡县拓荒土地测绘有限公司*****同村支书***、当事人***及其女儿***对***在西峡县回车镇******宅基地进行实地勘验。经现场测量结果为:总用地面积*平方米,首层房屋占地面积*平方米,院内地坪面积*平方米,围墙总长*米。经查阅回政〔2025〕20号《回车镇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等28户农村宅基地建房的通知》文件,***的农村宅基地申请为原址(建设用地)翻建,原址翻建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25〕1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巡查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严明执法。”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25〕12号)第九条,“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应当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地坪及院墙)。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

20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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