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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6〕1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6-01-07

杜宝锋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址:河南省西峡县丹水镇三里庙村闫凹24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01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图片得到线索并经我局执法人员20251016日现场核查:发现你在丹水镇三里庙村把原有的小树林进行砍伐之后修建为道路,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1016日取得的杜宝锋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主体合法性;202510 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修路的照片,用以证明违法事实;卫星遥感监测图片,用以证明违法地点位于恐龙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现场勘察示意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029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513号),责令你立即采取措施对已修建道路的树林恢复原状。

20251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51127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514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修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4, 1, 1],处罚金额(X)1270,代入公式:1270 = 300 + ( 10000 - 300 ) ×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 1270 ;最终裁量金额:127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修路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仟贰佰柒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F06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F13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01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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