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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车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综执(豫西回)罚决字〔2025〕第003号)

来源:回车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5-11-28

回车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豫西回罚决字〔2025〕第003号


单位名称:西峡县回车镇********(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       

地址:河南省西峡县回车镇*********

个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机关于2025116日对西峡县回车镇********未经批准擅自在****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9月—12月西峡县回车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回车镇********基本农田73.17平方米用于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1号)第五条第二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0元。”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以永久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共计73.17㎡×1000元/㎡=73170元(柒万叁仟壹佰柒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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