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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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雷恒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西峡县鸿波加油站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检测人员驾驶一辆牌照为豫RRM165车辆,于2025年6月4日13点15分进入西峡县鸿波加油站进行现场采样检测,14点18分完成检测驾车驶离该加油站,现场检测时间共计为63分钟。检测项目有液阻、密闭性、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共计五项。当天加油站监控显示你单位检测人员在对西峡县鸿波加油站1#、2#油罐操作井泄漏点废气点位采样检测时,现场未打开油罐操作井盖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数据合格检测报告,存在未严格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采样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涉嫌检测数据造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于2025年8月8日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企业主体合法性;2025年8月8日取得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被授权人的合法性;2025年8月8日取得的现场检查时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照片和录像、违法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及原始检测记录表复印件、8月7-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资质复印件,经企业授权被委托人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违法事实;2025年8月8日取得的企业员工签到表,经企业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规模;2025年8月8日取得的信用中国截图,用以证明企业近两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企业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8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为(豫1323环责改字〔2025〕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西峡县鸿波加油站1#、2#油罐操作井泄漏点废气点位进行重新采样,并出具真实检测报告。
2025年8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0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5〕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 1, 1],处罚金额(X):24000,代入公式: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24000;最终裁量金额:24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楼F06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楼F13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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