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军马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军罚决〔2025〕第0001号)
☑单位名称: 西峡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3A****5Y
地址:西峡县军马河镇白果村白果组56号十八盘电站
☑法人姓名: 汤*霞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612524******0665
住址: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9日对你公司破坏军马河镇军长公路路口备用路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公司自8月份以来在军马河镇 345国道白果1号隧道口,军长公路备用路路口公路部分收集废弃矿渣,导致护坡被破坏,公路挖坏导致断行,严重影响群众出行和农业生产。
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9日制作并送达了《军马河镇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军责字(2025)00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恢复道路。2025年8月23日我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仍未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四)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五)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实施、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破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但未破坏农村公路主体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单位) 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西峡县农商银行(00000*******868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军马河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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