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文广旅局2025年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西峡县文广旅局
时间:2025-10-22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和 上限 | 责任部门 |
| 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4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现场检查 | 2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3 | 对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4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举办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5 | 对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6 | 对改变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第三十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7 | 对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或者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8 |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是否依照规定备案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9 | 对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备案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以下称馆藏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0 | 对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第六十三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收藏文物的安全。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1 | 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2 | 对导游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旅行社条例(2020)》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2025)》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导游等级考核相关投诉和举报。 《导游管理办法(2017)》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3 | 对领队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4 | 公共图书馆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和使用文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和使用文献信息。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5 | 公共图书馆是否遵守有关文物保护、档案管理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第十条第二款 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文物、档案或者国家秘密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档案管理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6 | 公共图书馆是否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整理建立馆藏文献信息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整理,建立馆藏文献信息目录,并依法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7 | 公共图书馆是否定期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8 |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9 | 公共图书馆是否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是否提前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0 | 公共图书馆公休日是否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有无开放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1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2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3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4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5 |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2020)》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旅行社条例(2020)》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旅行社条例(2020)》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6 | 对旅游饭店、民宿等旅游经营者等级的监管 | 《河南省旅游条例(2019)》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7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8 | 对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是否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政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第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9 | 对艺术考级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行政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第十四条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30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是否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第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31 | 对艺术考级机构是否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行政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32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是否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行政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33 | 对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是否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政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34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35 |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36 |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37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38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39 | 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40 | 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41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行政检查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42 |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43 |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第二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第二条第三款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44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行政检查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45 |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46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4)》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47 |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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