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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5〕14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5-09-30

西峡县鼎石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0GTGG31

地址:西峡县西坪镇德河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宋志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7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724日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企业主体的合法性;724日制作的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察示意图、取得的现场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影像照片,经企业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违法事实;724日取得的企业员工工资花名册,经企业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规模;于728日取得的信用中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息报告,用以证明企业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证明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8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5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0258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8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5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A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2B1裁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裁量等级:4B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B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B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B5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500㎡以上的,裁量等级:5B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B7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B8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B9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1,1,5,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26800=10000+(100000-10000)x[(2/5)²+(4²+1²+1²+1²+5²+1²+1²+1²+1²)/(5²x9)]x50%,最终裁量金额:26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F06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F1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9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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