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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2025〕10 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5-07-25

西峡县吴氏汽车修配厂

地址:西峡县五里桥镇燃灯路 185  

经营者:吴明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5  2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维修部的喷漆房有使用痕迹,UV 光氧催化灯管可以正常使用,但 VOCs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内未添加活性棉、活性炭,影响挥发性有机物的正常净化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  5  23  日取得的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性; 5  23 日取得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性;5  23  日制作的现 场执法检查记录表及现场检查时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照片5  23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经经营者确认,用以证明违法事实;现场勘查示意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5  26  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5),责令你立即对 VOCs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内添加活性棉、活性炭,保持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装置的正常使用。

2025  5  2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  6  11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56 ),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机动车维修活动中,未正常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A1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B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B2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3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 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B4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 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B5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6 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B7 裁量因 素:管理类别,内容:属于个体工商户,不纳入排污许证可管理 范围,判定不予裁量;B8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地点, 内容:属于个体工商户,不涉及环境功能区化,判定不予裁量。法定处罚 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 等级(Bi) [1, 1, 1, 1, 1, 1]  罚金额(X) 代入公式  2720=2000+(20000-2000)x[(1/5)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5 2  x6)]x50%;最终裁量金额:27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机动车维修活动中,未正常使用挥发性 有机物废气处理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仟柒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 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 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4  F06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4  F15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7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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