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2025〕9 号
西峡县恒运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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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峡县仲景大道宝玉石花园第 133 号
法定代表人:姜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车牌号为豫 RF8678 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过增加螺母的方式对尾气处理装置温度传感器垫高 3 厘米,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 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企业主体的合法性; 2025 年 4 月 11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被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照片(车辆现场照片),经企业确认,用以证明违法事实;2025 年4 月 11 日取得的豫RF8678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2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5〕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修复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2025 年 5 月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5 月 1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5〕7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 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 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 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 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 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A):还未选择首要裁量因素,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x [ ( 0 / 5 )2 ]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 14 楼 F06】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我局【14 楼F1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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