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2025〕7 号
西峡县佳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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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五里桥乡郝岗村华林树组 522 号
法定代表人:张孟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 年2月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出具问题交办单)并经我局执法人员 2025 年 2 月19 日现场核查: 发现你单位对豫 R2N238、豫 RGC169、豫 RWS976、豫 RMP989、豫 RV2386、豫 RB2216、 豫 RX1373、豫 RAD039、豫 RTC098、豫 RV2636、豫 RCQ9023 车辆检验过程数据内的 OBD 详细数据使用 OBD 作弊器写入网 红码,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豫 RS0338、豫 RWK653 车辆未 按照国标要求执行在加载减速方法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降低检验标准通过检验检测;豫 RR81C1、豫 RV2386 车辆擅自变更检 验方法,降低检验标准,涉嫌出具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企业主体的合法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性;2025 年 2 月 19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检查时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照片、违法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检验违法所得的票据、企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 经企业确认,用以证明违法事实;2025 年 2 月 19 日取得的企业员 工管理台账、经企业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规模;2025 年 2 月 19 日取得企业地址确认书、信用中国证明企业近两年无环境违法记录、无法查询车辆的基本信息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 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5〕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并对已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进行召回重新检验。
2025 年 3 月 1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3 月 2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5〕3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 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A1 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 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上 2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2;B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 级:2;B2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B3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B4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 :[2, 4, 1, 1],处罚金额(X):176000 ,代入公式: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2 / 5 )2 + ( 22 + 42 + 12 + 12 ) / ( 52 x 4 ) ] x 50%=176000 元。最终裁量金额:176000 元。对以上违规出具报告单的 13 辆车,没收违法所得 13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拾柒万陆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 14 楼 F06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4 楼 F1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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