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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2025〕6 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5-04-07

西峡县高岭园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9LDJR07H

地址:西峡县回车镇回车堂村瓦房组

法定代表人:刘海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1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西峡县回车镇回车堂村瓦房组开工建设的砂石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于 2025  1  8  日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企业主体的合法性;2025  1  8  日制作的的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1  8  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1  8  日取得的该项目 建设现场的影像照片,经企业法人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违法事实; 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证明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2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51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2025  2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停止建设,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5  3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52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 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 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18480,代入公式: 18480 = 10000 + ( 50000 - 10000 )   ×[ ( 3 / 5 )2   + ( 12   + 12  + 22  +  12  + 12  ) / ( 52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848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捌仟肆佰捌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 14  F06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4  F15 房间进行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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