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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西峡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5-07-25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

1

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基础测绘条例(2009)》第十六条第一款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2

地图管理监督检查

《地图管理条例(2016)》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3

测绘成果管理监督检查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2)》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制定具体的保管、领取和借用制度;收发、传递或者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出境,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经批准复制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原件秘密保管;在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销、终止时,应当按规定销毁或者移交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密级和秘密范围确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照相应的密级和范围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单位在利用目的实现后,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销毁测绘成果及载体,并向提供该成果的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保管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改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批准其利用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用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擅自复制测绘成果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

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测绘成果的利用或者再开发任务的,在委托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测绘成果及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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