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西峡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四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8)》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 |
2 |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
3 |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 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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