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不罚决字〔2024〕3 号
西峡县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3006052864B
地址:西峡县张江路
法定代表人:梁宏伟
我局于 2024年7月 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3日,根据南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与安全中心《南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问题线索专报》显示并经查实:西峡县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于2024年7月2日氨氮、总氮日均值超标,氨氮超标值为10.51mg/L(执行标准:5mg/L),超标倍数为1.1 倍;总氮超标值为17.2mg/L(执行标准:15mg/L),超标倍数为 0.1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 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污染防治设施照片;排污口及排放去向照片;污染物排 放现场录像;在线超标检测数据;企业在线验收报告;在线检测校 准证书;排污许可浓度限值;地址确认书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 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 染物排放。”的规定。
经企业反映并由我局调查核实:2024年7月2日0时-19时, 你单位进水氨氮浓度持续处于高位,进水口氨氮持续高值,氨氮 小时均值最高达 87.83mg/L,超出你单位进水设计标准(氨氮35mg/L)。以上事实有企业提供的进水口在线数据和检测报告为证。你单位在发现进水超标后立即采取了各种工艺措施加强硝化和反硝化控制,提升氨氮和总氮处理效率,尽可能降低排放口浓度,但仍出现了出水口氨氮、总氮日均值超标的情形,至2024 年 7月3日你单位在线数据显示出水口氨氮、总氮浓度已达标。 你单位氨氮、总氮日均值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是由于进水口超标所致,在发现超标后立即采取了有效措施,无主观过错。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 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该镇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 量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以及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一)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 2024年7月2日总排口氨氮、总氮日均值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针对你单位 2024年7月2日污水总排口超标因子(氨氮、总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我局研究决定:
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引以为戒,加强进水水质异常排查,做好自主环境管理, 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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