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车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424
回车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豫西回)罚决字〔2025〕第001号)
☑个人姓名: 刘**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
住址: 河南省泌阳县**********
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对刘**在****超出门窗店外经营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5年4月8日刘**在西峡县回车镇*********超出门窗范围摆放篷布,导致道路被占用,存在安全隐患。经现场测量,超范围经营面积长**米,宽**米,总面积为86.4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系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超出门窗、外墙占用面积五平方米以上的;或三次以上违法的。处罚标准: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025年4月1日回车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刘**书面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4月7日前完成整改。4月8日回车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整改复查,发现刘**一直未按要求整改且又超范围经营面积86.4平方米,远超5平方米。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清理超出门窗范围摆放的篷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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