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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罚决字〔2025〕1号)

来源:西峡县太平镇 时间:2025-04-18

太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20251号)


单位名称:南阳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563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xxxxxxxxxx号

本机关于2025321日常巡查中发现南阳xxx公司xxx项目现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经调查,你单位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调查中,你单位表示施工、运输皆由你单位负责,愿意由你单位统一接受处罚。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的行为属于轻微违行为。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对你单位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行为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

2. 并处以15,000元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西峡县农商银行县财政统一账户,或者扫描缴款书右上角二维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镇人民政府  

                                   20253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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