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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 水罚决字〔2025〕第 1号

来源:西峡县水利局 时间:2025-04-18

单位名称: 西峡县****汽车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323*******E01R             

地址: 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莲花街道白羽北路******** 

本机关于 2025  4  3 日对你单位擅自取水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西峡县莲花街道白羽北路*******,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从地下取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西峡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 0000005********68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西峡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西峡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2025416

西峡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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