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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5〕2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5-03-03

魏锋亮、李建林、曹彦召、闪玲群

证件类型: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大章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129日对你4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4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5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有人在西峡县五里桥镇稻田沟村废弃矿洞内,使用氰化物选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魏锋亮、李建林、曹彦召、闪玲群4人在此地选金,并被逮捕审讯。后移交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4人不予起诉。20241128日,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向我局下达检察意见书,要求我局对你4人给予行政处罚。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仔细查阅公安机关移交的相关材料,和对你4人调查询问,查明你4人在西峡县五里桥镇稻田沟村废弃矿洞内非法使用氰化物选金,将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1129日取得的你4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个人身份;2024528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1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528日取得的非法选金的照片用以证明你4人违法事实;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1214日,我局对你4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438号),责令你4人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生态修复,消除污染。

202412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4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4人已支付12万元的生态修复金,现河南鸿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生态修复。

202517日,我局向你4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433号),告知拟对你4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4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将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4人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废液或者废渣数量,内容:0.1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排放方式,内容:排放、倾倒,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区域影响,内容: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 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2, 5, 1, 1],处罚金额(X)241000,代入公式:241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3² + 1² + 2² + 5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你4人在案发后,支付12万元生态补偿金,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情况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以上情况,对你4人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减免48200元,因个人,企业规模、管理类别 2个因子未选择。最终裁量金额:192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4人将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玖万贰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4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0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报送我局14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2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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