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不罚决字〔2025〕1号
西峡县宝隆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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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莲花北路102号靠近西峡县五里桥镇葛营小学
法定代表人:杨伟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4年10月25日8时南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应急管控的情况下,生产线处于部分生产中,地面有物料堆积,疑似停产不到位(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要求停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0月28日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用以证明企业主体的合法性,2024年10月28日取得的企业环评手续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经核实与原件一致,用以证明企业符合环境规划和管理类别以及企业实际状况;2024年10月25日取得的现场生产照片和现场立即停产照片,用以证明企业的违法事实和立即整改情况;2024年11月19日取得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用以证明对企业违法行为调查情况及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9日取得的企业人员花名册及年收入证明,用以证明企业规模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经你单位反映并由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未及时接到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应急管控的通知,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立即停止了生产,无主观行为过错。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十五项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对你单位未及时响应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应急管控的违法行为,经我局研究决定:
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内部管理;2.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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