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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5-04-11

单位名称西峡县x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25

地址:西峡县太平镇太平镇村xxx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你单位涉嫌违法占地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xxx山门、售票处 、公厕等设施在2006建设时期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因该案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违法占地事实发生于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旧从轻的要求,决定对你单位违法占地行为依照2006年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经现场测量,目前涉及违法占地面积2033.96平方米用地类别为其他土地。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3)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规定占用其他土地(非耕地)3335平方米以下,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裁量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处以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

3.并处以占用其他土地 3元/㎡的罚款,共计6101.88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西峡县农商银行县财政统一账户,或者扫描缴款书右上角二维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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