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323环罚决字〔2025〕4号
南阳顺发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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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西坪镇操场村二组209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柴文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对车牌号为陕H19166、川H38536、川H38690的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擅自改变检测方法通过检测,并办结检车业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12月19日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性;2024年12月19日-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经企业被授权人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9日取得的企业违规检测车辆收费发票凭证、擅自改变机动车检测方法检验车辆的现场录像、照片、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用以证明企业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9日取得的企业员工花名册,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企业规模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4〕3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2024年12月3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2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与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对机动车未按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2, 1, 1],处罚金额(X):128000,代入公式:128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28000元。违法出具报告单共3辆车,每辆车环检费用100元,没收违法所得合计3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对机动车未按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拾贰万捌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楼F06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楼F1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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