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的通知
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的通知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要求,对全县证明事项进行集中清理,决定取消县级各类证明事项20项,保留30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清单管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证明。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批准后予以公布。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增设或调整要求其他单位开具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二、强化工作统筹配合
对保留的证明,要规范名称、设定依据、明确用途,形成办事指南,让群众一目了然。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要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通过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自行获取证明材料,逐步实现“证明免提交”。对群众在我县以外办事而需我县出具证明事项的,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除依托西峡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清单外,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还要通过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公示栏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群众知晓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在保留的县级证明清单外索要证明、擅自增加证明事项、违规设定证明事项等行为,依法依纪予以责任追究。
附件:1.西峡县决定取消的各类证明清单
2.西峡县决定保留的各类证明清单
西峡县司法局
2025年3月19日
附件一
西峡县决定取消的各类证明清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证明名称 | 所涉事项 | 清理 意见 |
1 | 县医保局 | 无第三方责任人或无第三方支付证明 | 意外伤害手工报销 | 取消 |
2 | 县医保局 | 无在其他部门报销的证明 | 手工报销提供电子发票 | 取消 |
3 | 县医保局 | 居住地证明 | 异地就医备案 | 取消 |
4 | 县自然资源局 | 无抵押证明 | 申请人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 取消 |
5 | 县财政局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证明 |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 取消 |
6 | 县农业农村局 | 12个月以内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渔业职务船员证核发;渔业普通船员证核发 | 取消 |
7 | 县农业农村局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核;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审核 | 取消 |
8 | 县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1.渔业职务船员证签发。2.渔业普通船员证签发 | 取消 |
9 | 县农业农村局 | 场地使用证明 |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CD证设立) | 取消 |
10 | 县农业农村局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取消 |
11 | 民政局 | 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取消 |
12 | 司法局 |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 申请诉讼或非诉讼代理、辩护、代拟法律 文书等形式法律援助 | 取消 |
13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清算人证明 |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 取消 |
14 | 教育体育局 | 中小学生转学证明 | 办理转学手续 | 取消 |
15 | 公安局 | 机动车灭失证明 | 注销登记 | 取消 |
16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致残经过证明 | 伤残等级评定 | 取消 |
17 | 乡镇(街道) | 党员身份证明 | 党员入职;组织关系转接、党员责任追究 | 取消 |
18 | 乡镇(街道) | 无信访记录证明 | 企事业单位党员发展对象近亲属是否有无不良信访信息 | 取消 |
19 | 乡镇(街道) | 婚育证明 | 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生育关怀抚慰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办理一、二、三孩生育证;流动育龄夫妻生育服务登记 | 取消 |
20 | 乡镇(街道) | 重点优抚对象住院二次医疗救助证明 | 重点优抚对象住院二次医疗救助 | 取消 |
附件二
西峡县决定保留的各类证明清单
序号 | 单位 名称 | 证明 名称 | 所涉 事项 | 适用 对象 | 设定依据 | 证明 开具单位 | 证明 用途 | 清理 意见 |
1 | 县公安局 | 出生医学证明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新生儿出生登记 | 个人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第二项《河南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29条:(一)《出生医学证明》;(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方是军人且户口已注销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三)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记父亲信息,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医疗卫生 部门 | 未满16周岁申请人监护关系/亲子关系/新生儿出生登记 | 保留 |
1 | 县医保局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待遇 | 个人 |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二)本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四)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医院 | 生育待遇 | 保留 |
2 | 县公安局 | 收养关系证明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 个人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第(三)项: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 民政部门 公证部门 | 收养关系 | 保留 |
县公安局 | 收养登记证明 | 收养入户 | 个人 | 《河南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37条: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以下收养手续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一)居民户口簿;(二)《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 民政部门/公证部门 | 收养入户 | 保留 | |
3 | 县自然资源局 | 死亡证明 | 转移登记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医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公安机关或死亡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 转移登记 | 保留 |
县医保局 | 死亡证明 | 参保人员因死亡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 | 个人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豫医保〔2020〕8号)附件一《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第九条:“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 继承人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 医院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参保人员因死亡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 | 保留 | |
3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死亡证明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因公牺牲军人遗、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因公牺牲军人遗、烈士遗、病故军人遗、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 286 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书》。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死亡时所在医院、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保留 |
3 | 县公安局 | 《死亡医学证明书》、其它的死亡证明材料 | 死亡注销户口(正常死亡) | 个人 | 《河南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74条 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应当提交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一)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三)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四)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五)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六)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 医疗卫生部门、村(居)委会 | 死亡注销户口(正常死亡) | 保留 |
3 | 县公安局 | 《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 | 死亡注销户口(非正常死亡) | 个人 | 《河南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75条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和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 公安局鉴定机关 | 死亡注销户口(非正常死亡) | 保留 |
4 | 县文广旅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企业 法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章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 乡镇派出所 | 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 保留 |
5 | 县自然资源局 | 名称或地址变更证明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规程》 7.3.2.3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c) 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 公安机关或工商部门或居委会 | 申请变更登记 | 保留 |
6 | 县自然资源局 | 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不动产注销证明登记原因证明 | 各类不动产(注销)登记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9.4.3申请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居委会及 单位/权利人、查封机关、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不动产(注销) 登记 | 保留 |
7 | 县自然资源局 | 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证明 | 转移登记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制订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居委会、法院、单位 | 转移登记 | 保留 |
8 | 县自然资源局 | 完税证明 | 申请人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及变更登记 | 申请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税务机关 |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及变更登记 | 保留 |
8 | 县市场监管局 | 清税证明 | 申请注销登记(非简易注销) | 企业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 条: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 税务部门 | 申请注销登记(非简易注销) | 保留 |
9 | 县公安局 | 无子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 个人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四)(五)项。(四)属于第五条第(四)向规定情形的,指父母子女管理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货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生命;(五)属于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之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 内地社区或单位,港澳地区相关部门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 保留 |
10 | 县公安局 | 亲属 |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个人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规范解读第1.3.4.3条〔亲属关系证明〕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 派出所/工作单位 |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保留 |
11 | 县公安局 | 澳门 |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个人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规范解读第1.3.8.2条 澳门逗留签注申请材料: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 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 去澳门就学 | 保留 |
12 | 县公安局 | 释放证明 |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 个人 | 《河南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89条: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 | 监狱 | 刑满释放人员 | 保留 |
13 | 县公安局 | 入户证明 | 转业、复员、退 | 个人 | 《河南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86条:已注销户口的军人退伍、复员、转业,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入户证明材料;(二)居民身份证;(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安置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户口注销情况。能够查询到申请人户口已注销的,应当场受理;查询不到户口注销情况的,凭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或无户口证明材料,进一步核实后予以受理。恢复户口后发现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存在重复户口的,应按照“去伪存真”的原则,注销其虚假户口。 | 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回原籍入户) | 保留 |
14 | 县公安局 | 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 更正出生日期 | 个人 | 《河南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122条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出具结论性调查报告,经派出所审核,报县级和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更正登记。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三)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开具错误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或重新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2周岁以上人员更正出生日期的,需调查其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在逃记录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如果有记录,在更正的同时,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处理。 | 医疗卫生部门、所在单位、学校 | 更正出生日期 | 保留 |
15 | 县公安局 | 根据办理的事项提交相关证件、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学历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部队或单位证明) | 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 | 个人 | 《河南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135条公民申报变更、更正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其它非必填项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公民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变更、更正。 | 医疗卫生、教育、民政、军队、工作单位等 | 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 | 保留 |
16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回收证明 | 注销登记 | 个人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38条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 机动车报废回收公司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保留 |
17 | 县林业局 | 林木权属证明 |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提交不出林木权属证的,需要提交采伐林木所在村委员会证明 | 采伐林木所在村委员会 | 采伐林木 | 保留 |
18 | 县教体局 |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体格检查证明 | 幼儿园、 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公民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河南省 教育厅 | 教师资格 认定 | 保留 |
19 | 县教体局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公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 | 查征信 | 保留 |
20 | 县教体局 | 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所在幼儿园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车检部门、保险公司 | 办理校车许可 | 保留 |
21 | 县人社局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工伤认定 | 申请人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医院 | 工伤认定 | 保留 |
22 | 县人社局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 | 申请人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民政或其他部门 | 工伤认定 | 保留 |
23 | 县城管局 |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 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 自然人、法人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发布)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 相关单位 | 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 | 保留 |
24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 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复验换发); | 企业类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五)畜牧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六)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 种畜禽供种企业 | 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保留 |
25 | 县农业农村局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材料 | 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 企业类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具有农药经营人员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 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 保留 |
26 | 县农业农村局 | 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 企业类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 相关单位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 保留 |
27 | 县交通运输局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申请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企业法人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七条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办理客运站经营许可证 | 保留 |
28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公司设立 登记、变更登记,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备案)登记 | 公司、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设立 登记/变更登记/备案登记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保留 |
28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 开业登记、变更(备案)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开业 登记/变更(备案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保留 |
29 | 乡镇 (街道) | 父母双方、单方死亡、重残或失踪证明 | 孤儿救助、孤儿生活补助金发放、孤儿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金发放 | 个人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一、规范孤儿保障对象范围,严格遵照《意见》要求,将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保障,作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遇有问题的,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卫生、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帮助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人口失踪证明,对于人民法院宣告人口失踪或死亡所需的费用,可通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申请减免。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核实核准孤儿身份,防止弄虚作假,又要帮助孤儿及其监护人解决现实困难,确保每个孤儿都能享受到国家的政策保障。 | 派出所、户口所在地村委会 | 孤儿救助、孤儿生活补助金发放、孤儿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金发放 | 保留 |
30 | 乡镇 (街道)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参军入伍、入党、上军校、警校政审 | 参军入伍、入党、上军校、警校政审对象 |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章第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 派出所 | 参军入伍、入党、上军校、警校政审材料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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