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025-00022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13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西峡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西政办〔2025〕7号 | 发布时间 | 2025年03月13日 |
关于印发西峡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西峡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3月13日
西峡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西峡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在西峡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县发改委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县财政局依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监管项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理机构交易现场管理。
第二章 从业规范
第四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行为规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制度,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 对于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审)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收取除代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代理活动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及时向招标人(采购人)提交全套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与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审)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需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西峡县)注册登录,完善基本信息,代理机构要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受代理机构委派对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的管理者。代理合同签订后,未经招标人(采购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其代理项目的评审。
第三章 协同管理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标准统一、协同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自主管理。
1.招标人(采购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代理机构的选择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范围,对整个招标(采购)过程负责。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履职评价结果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招标人(采购人)可从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西峡县)市场主体库中自行参考选择代理机构,市场主体库可展示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数量、重点代理领域、被质疑投诉及受处理处罚情况、专职从业人员名单等。
2.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采购)事宜,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应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项目专职从业人员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但不得存在转移或者免除招标人(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条款。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
3.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代理费用,降低投标人(供应商)交易成本。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采购人)支付,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供应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结果一并公开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4.招标人(采购人)应在开评标当天采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社保证明”方式核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身份,严防代理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依职责管理。
1.行政监督部门在对招标(采购)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各类专项检查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时,应将项目代理机构办公条件、人员执业条件、代理行为列入检查事项,加强对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的抽查检查。
2.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实行负面行为管理。
2.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妨碍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2.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3.招标(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4.代理费收取情况、中标人的通知情况;
5.受托确定招标(采购)需求、编制招标(采购)实施计划、签订中标合同、协助招标人(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6.配合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7.档案管理情况;
8.其他从业情况。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招标(采购)活动未依法依规进行或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采取约谈、提醒函等形式进行行政指导,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将依照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前暂缓代理机构项目登记业务。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的,按照其处理结果执行。
1.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
2.对招标(采购)信息编制存在错误、开标系统操作不熟练等代理机构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废标的;
3.采取不正当方式接触评标(评审)专家的;
4.因交易数据上传错报、漏报、迟报导致被省在线监管平台通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利害关系人认为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一码投诉”进行投诉,也可以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章 履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动态履职评价。以客观公正为原则,按照“一项目一评价、一年度一汇总一公布”的方式,由对应项目的主管部门、招标人(采购人)、交易中心三方分别对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及满意度进行综合动态评价,并于每年1月公示上年度结果(评价细则另行制定):
1.主管部门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素质、行为规范、诚信度进行满意度评价;
2.招标人(采购人)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配备、业务水平、服务态度进行满意度评价;
3.交易中心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场内服务、业务能力、人员素质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价等级划分。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为A级,表示综合评价为优质服务;分数在80分(含)至90分的为B级,表示综合评价为良好服务;分数在60分(含)至80分的为C级,表示综合评价为一般服务;分数在60分以下的为D级,表示综合评价为差等服务。代理机构对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查实属于记分不当的,予以修正。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结果由县发改委汇总后向社会公示,供招标人(采购人)在选取代理机构时择优确定。对于新成立的代理机构可从其公司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参考,对于未在西峡县内开展过业务的代理公司,可从其既往业绩、外地履职评价等方面参考。
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履职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